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2-11 08:02:48 |   作者: 云开体育官网登录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战略转型升级步伐,若后续执行相关已审议事项有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对应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改革发展活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真实的情况,公司制定《厦工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依据真实的情况计提2022年上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16.73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对应公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为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对公司资金业务的风控管理,公司对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风险管理做评估,未发现风险管理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对应报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曾挺毅、林瑞进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五位董事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向全体监事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已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线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够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该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评估了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规范关联交易,同意《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海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做统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5,381.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28%,详细情况如下:

  1、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文社区居委会”)于早年间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及合作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事宜。经公司开发场地后,洪文社区居委会要求以《协议书》相关约定对其支付不动产转让款910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因洪文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洪文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因洪文社区居委会不服上述(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624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及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及“2022-028”号公告。

  2022年4月2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太原市宋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宋成”)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1)闽0211民初2416号。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执1097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及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及“2022-028”号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太原宋成、赵玉成、许丽萍、赵岩等达成和解协议,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执行。2022年5月13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1执10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闽0211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3、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于2017年与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和P.T. SANDIN ENGINEERING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厦工国贸向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提供机台,由P.T. SANDIN ENGINEERING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担保等。因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厦工国贸于2020年8月1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支付尚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4,587,7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请求依法裁决P.T. SANDIN ENGINEERING对上述请求确认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厦工国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立字(2020)1048号《立案事宜通知书》且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文字20200996-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60”号公告。

  2022年5月13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仲裁委的厦仲文字20200996-6号《仲裁案开庭时间通知》。

  4、厦工国贸于2018年7月1日与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厦工国贸为其提供机台。因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厦工国贸于2020年8月1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BERKLEY LONDON(CAMBODIA)CO.,LTD支付尚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459,6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厦工国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立字(2020)1049号《立案事宜通知书》且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文字20200997-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60”号公告。

  2022年5月13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文字2020097-4号《仲裁庭组庭通知》及厦仲文字20200997-5号《仲裁案开庭时间通知》。

  5、崋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崋鑫亨”)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国贸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针对双方发生的交易,厦工国贸均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价款,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891,723.63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年6月1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2021年10月11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1月28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571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2021年8月7日及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74”“2020-041”“2020-046”“2021-044”及“2022-028”号公告。

  2022年7月11日,厦工国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571号《传票》。

  6、甘肃双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双金”)系公司经销商,因2008年-2020年间未按经销协议约定条款向公司结算货款,并由马胜霞、马培军、成琳、马小双、杜程、马路宽、王振中做担保。经公司多次向甘肃双金催要货款货款无果,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双金支付所欠货款5,476,200.58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2年8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2)闽0203民初16311号。

  7、铜陵市世宇林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世宇林”)系公司经销商,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4月21号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铜陵世宇林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但铜陵世宇林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补偿铜陵世宇林经销网点建设支出、税款损失、产品以新换旧补贴及市场推广费用共858,965元。2021年7月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5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044”号公告。

  2022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5号《传票》。2022年6月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铜陵世宇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856,956.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铜陵世宇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843.32元;三、汪展、陈林对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铜陵世宇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公司有权就汪展、陈林名下抵押给公司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分别在1,800,000元、551,6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汪展、陈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铜陵世宇林追偿;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铜陵世宇林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铜陵世宇林、汪展和陈林因不服部分判决,遂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4741号《传票》。2022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涉案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8月6日及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039”“2020-046”“2020-050”“2020-051”“2020-075”“2021-044”及“2022-028”号公告。

  (1)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宁01民初229号《传票》《民事判决书》、(2022)宁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宁01执1009号《执行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所涉3张票据所处审理或执行阶段的判决结果均为胜诉,该期间票据涉及票面金额合计为2,050,000元。上述文书的主要内容为:(2022)宁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各相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连带支付已清偿汇票金额5万元及利息等。(2022)宁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阴市周庄化工有限公司等负担。(2022)宁01执10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6,374元;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务。

  (2)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于2018年8月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遂提起诉讼,涉及票据金额为5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做出(2021)宁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0日及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72”及“2022-028”号公告。

  2022年5月30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执965号《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春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晋江兴华机械有限公司、晋江贝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北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293元;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执965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从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516,293元,该案件执行完毕。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坏账准备共约1,797.61万元。鉴于以上描述的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做披露。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就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半年度,公司各类减值准备合计净计提2,016.73万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净计提-235.8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净计提2,252.60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2022年半年度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325.43万元,转回561.3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324.38万元,转回561.30万元;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5.74万元;另外的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5.71万元,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1.08万元;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合并报表总利润235.87万元。

  公司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说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项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实物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照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022年半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77.25万元,转回924.65万元,转销1,594.82万元。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合并报表总利润2,252.60万元。

  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年末,本公司在对存货做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被淘汰、设计变更、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问题造成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对于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022年半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影响总利润增加235.87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影响总利润减少2,252.60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22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2,016.73万元(税前)。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和公司资产真实的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故赞同公司实施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够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